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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的一个亮点两处讨论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1-11-09

民间借贷新规的一个亮点两处讨论

|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新规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820日起施行。


一、亮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24%调至四倍LPR(一年期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注:2020820日公布的最新LPR为例,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3.85%LPR的四倍,15.4%。直观上,即从24%调至15%左右。

但并不是说,司法保护的上限即为15.4%该上限要个案据实计算,并非网上某些文章标题所说的“15.4%”。

之前24%36%所引出的“两线三区”问题不再适用,改为LPR的四倍的单线标准。凡超过四倍LPR的利息,不再支持,多付部分可能要返还或抵充。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两处讨论

1、起算时间、标准(--溯及力)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观察视角:

第一款,2020820日后,“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

对于已经在审的“一审”、“二审”案件,理应继续沿用原规定。对于尚未起诉,或,已经递交诉讼尚未正式立案的,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第二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参考适用LPR的四倍

若借款发生在2017820日,月息1.5%,正常履行止2020520日。那么,2020720日已起诉,以及待2020921日再起诉,判决结果差距?

讨论的归入点,多是溯及力。新规既已出,溯及力的问题,本文不再讨论。

可以对比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问题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现象:在无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放款而成立后,为何不能即时生效?

对比《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观察视角:

《民法典》该条是将《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的“生效”修改为“成立”的结果。以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

民法典关于该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指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三、高利放贷的借款利率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之前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涉24%),其实都与原民间借贷解释有关联性。

新规变化后,相应的规定、意见,可能都会在实践操作中予以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利率问题也再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第777页在对本条解读时,曾提到:

因此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金融借款领域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民间借贷领域执行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在本条第1款直接规定最高利率的具体标准,比如不超过年利率12%、16%等,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

从借贷领域的规范角度而言,鉴于利率问题的重要性,应当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借款的利率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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